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由来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起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
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是强化对庭审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进一步规范质证程序,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起到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的作用,使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得到检验,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法条中所称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是业界中所称的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
01
有利于监督鉴定活动
专家辅助人帮助当事人参与整个鉴定活动,可以从源头上监督鉴定组织单位(或称鉴定机构)鉴定活动,使鉴定活动从一开始就按照相关程序规范进行。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的聘请,从科学的角度监督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是以专业的视角来审视鉴定人的行为,是中立的一方。其对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以置之不理。参与性监督机制的效果在于遏制违规鉴定的发生,减少重新鉴定,同时保证当事人对即使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心服口服。
02
有利于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可以补充我国现有鉴定制度。尽管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必然会偏向一方当事人。但专家辅助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必须提供科学的依据以说服法官,与普通人相比较,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对鉴定意见能够一针见血,有利于法官审核鉴定意见,形成裁量上的自由心证。
03
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质证效率
现行法律规定证据采信必须经过法庭质证,鉴定意见没有预设证明力。 这是控制鉴定意见质量的审核程序,同时也是确定有没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审查决定环节,但是因为需要鉴定的内容涉及专业,专业的难度对于当事人、法官甚至律师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的审查触不到鉴定结论形成依据、科学原理等影响结论的本质问题。影响鉴定的因素非常多,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无论其中那个因素发生差错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错误。质证环节的审核能力不强,从而使用了许多错误的鉴定结论,这也使的多案件纠结在鉴定结论上,形成多次鉴定仍然无法判决。专家辅助人依靠专业的知识或经验,和鉴定人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官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决定重新鉴定还是不采信,这样的决定具有权威。通常普通人针对鉴定的质证都仅仅围绕程序和形式提问,根本就达不到质问的效果。而专家辅助人参与,提问可以直击问题的核心,能准确发现问题所在,从而及时向法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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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监督作用。鉴定质量差的原因主要在于鉴定人行为不公正、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科学、数据不准确和结论不可靠。专家辅助人就是从鉴定意见中发现鉴定人的上述问题,并发表专家意见,从而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
05
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质证,可以疏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法官和当事人一样,都是某些科学领域的门外汉,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一般都难以把握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专家辅助人能针对专业性的问题答疑解惑,法官由此做出科学公正的判决,使当事人更加认同法院的判决,即使专家意见不利于自己,但在当事人内心也非常认同鉴定意见。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确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其身份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专家辅助人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查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无论法官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采信与否,都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理由,不能一言带过。法官根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是否重新鉴定。如果法官决定重新鉴定,应该把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一起提交给二次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和质证,所以应该授予他对鉴定的相关资料、鉴定整个过程以及案件相关资料的调查权。
说明权
这个说明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证明权,是专家辅助人特有的权利,是其享有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的权利。
质询权
专家辅助人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最大的意义在于他能对鉴定意见质证。他可以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依据和鉴定程序等质询。质询权是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他作出质询,被质询的人就得回答,并且不得随意拒绝回答。
支付费用的请求权
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费用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具体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得泄露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必须保守在诉讼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
在庭审中要接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询问。
3
在同一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
4
遵守民事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遵从诉讼程序。
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法院审核
法院同意
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法院驳回
当事人提出复议
法院依法开庭时
01
法院依法开庭时,法官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02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03
法官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之间的直接对抗来辨别他们意见的真伪。
04
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05
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
专家辅助人意见为证据之一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样,就明确了专家辅助人意见为证据之一。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出专家辅助人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专家辅助人仍享有其他的权利。经查证属实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明确了对专家辅助人证言采用“综合采信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因为专家辅助人是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他发表意见可能带有偏向性。因此,在决定采纳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时候,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因为专家证言并没有优于其他证据方式的效力。对于专家辅助人证言采用相冲突的采信规则。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专家证言,很容易造成专家意见冲突。如何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明力,要发现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是否利用了假设的事实,是否确凿,大多数人是否能接受专家得出意见所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就要充分利用法庭质证程序。确定造成不同专家意见的症结是关键所在,然后围绕该症结重点展开调查,从而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明力。法院可以通过对该部分的审查来确定专家意见在相关案件中的证明力。如果专家辅助人把不相关的事实作为发表意见的依据,其证明效力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律联服务项目
目前开展的咨询业务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鉴定项目
机电类
化工类
轻工类
建材类
冶金类
电子类
工艺美术
司法鉴定
金属材料
黑色金属材料
有色金属材料
通用机械设备
水轮机
金属加工机械
机床
阀门
工具类
压缩机
轴承
齿轮
传动部件
熔炉及电炉
风机
制冷
空调
金属密封件
紧固件
弹簧
机械零部件加工设备
金属铸锻加工设备
非标设备
焊接和切割设备
环保设备
节能设备
水处理设备
空气净化设备
固废处理设备
纺织机械
纺织
服装和皮革工业专用设备
纺织机械
印染设备
轻工机械
造纸机械
食品
烟草生产设备
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
橡胶加工设备
塑料加工设备
木材加工设备
包装机械
文化办公用机械
特种设备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运输设备
场内机动车
游艺设施
专用设备
矿山
冶金
建筑专用设备
电子和电工机械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
医疗器械
交通运输设备
汽车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摩托车
自行车
助动车
轨道交通
交通设施
电气产品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低压元器件
电线电缆
绝缘制品及相关产品
(蓄)电池
家用电器
空气调节器
厨房电器
通风电器具
日用电器
保健电器
非电力家用器具
燃气
太阳能及类似能源的器具
照明器具
充电装置
光伏光热装置
仪器仪表
专用仪器仪表及计量检测设备
热能动力设备
内燃机
汽轮机
智能装备
机器人
化工过程机械
无机化工产品
有机化工产品
橡胶制品
木制品
塑料制品
水泥
建筑陶瓷制品
隔热和隔音材料
防水建筑材料
玻璃及玻璃制品
陶瓷制品
耐火材料
石墨及其它非金属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制品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制品
硬件
通信设备
信号机
转播设备
通信终端设备
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电子元器件
电子视听设备
广播电视设备
电视倍号源
放大器
分支分配器
机顶盒
智能化系统
安防监控
出入口控制
停车场
智能小区
建筑监控
视频会议
大屏显示
智能交通
软件
驱动软件
应用软件
测试软件
绘画
版画
年画
建筑彩画
壁画
灯笼画
灯笼画
雕塑
彩塑(奇观彩塑、小型泥人)
建筑石雕
金属铸雕
木雕
砖刻
面塑
琉璃建筑饰件等
玩具
泥玩具
陶瓷玩具
布玩具
竹制玩具
铁制玩具
纸玩具
蜡玩具
刺绣染织
蜡染
印花布
土布
织锦
刺绣
挑花
补花
服饰
民族服装
儿童服装
嫁衣
绣花荷包
鞋垫
首饰
绒花绢花
家具器皿
日用陶器
日用瓷器
木器
竹器
漆器
铜器及革制品
车马具等带有装饰及艺术价值者
戏具
木偶
皮影
面具
花会造型
剪纸
窗花
礼花
刺绣
刺绣花样
挂笺
纸扎灯纸
各种花灯
各种纸扎
刺绣
刺绣花样
挂笺
编织
草编
竹编
柳条编
秫秸编
麦秆编
棕编
纸编
食品
糕点模
面花面点造型
糖果造型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DNA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为委托人提供与各类司法鉴定项目有关的专家辅助人服务
鉴定前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
为当事人提供有关鉴定问题的专家咨询意见,并提供鉴定流程。
鉴定中专家辅助人(见证专家)
代表当事人参与鉴定的过程,监督鉴定人的行为,并提供陈述意见。
鉴定后专家辅助人(审核专家)
为当事人审核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指出鉴定意见的缺陷或错误,针对鉴定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出具《专家辅助人意见书》。
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
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咨询电话:0571-88498015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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